
富比士地產王/綜合報導
一名女子簽約購買豪宅建案,她且先給付部分款項,後來她主張建商未給予合理期間審閱,且房地存有諸多瑕疵,不具備建商擔保品質、價值及效用,拒絕給付價金,建商沒收沒收違約金,她提告後,法官認定她自願簽切結書放棄審閱期間,建商可以沒收違約金900萬元。
她打官司表示,向建設公司購買不動產並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且已依約給付部分價金,她主張建商未給予合理期間審閱,且房地存有諸多瑕疵,不具備建商擔保品質、價值及效用,她得拒絕給付價金。
法官認為,她與建商的契約及約定雖為定型化契約及條款,但並無顯失公平之處,又建商簽約前已告知葉權利義務,葉並簽切結書放棄審閱期間,自不得於簽約後再以審閱期間不足為由主張系爭契約無效,但斟酌違約情節、兩造利益等一切情狀,認違約金應為9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