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比士地產王記者鄭志宏/台北報導
都更整合的長年難題,內政部這次要從法源下手。內政部《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出爐,修法涉及 11 條,鎖定三大方向:建立自主都更「全案管理機構」委任機制、簡化容積獎勵流程讓自主都更案直取最高 1.5 倍上限,以及新增稅負減免優惠。草案預計 5 月送行政院核定,目標 6 月進入立法院審查,若順利完成立法程序,將是近年都更條例最具實質突破的一次修正。
過去都更整合推不動,長期被歸因於地主間的信任不足與資訊落差。實務上,許多案子在整合前期就因地主無從判斷各方建議的可信度而卡關,整合窗口始終難以形成。為化解這道積弊,修法在第 3 條新增「全案管理機構」的用詞定義,並在第 22 條明定所有權人可委託此類機構擔任實施者;根據修正條文第 28 條,只要過半數所有權人同意,即可啟動委託。內政部指出,全案管理機構業務範疇涵蓋前期協調、調查估價、規劃設計、財務規劃、媒合金融機構、工程發包施作、營建管理監控、資金監管、產權登記及剩餘資產處分,可以但不限於民間開發商或建經公司,機構須依誠實經營與資訊揭露義務運作,相關財務能力與專業資格細節由中央另訂子法,且須經內政部核定後方可成立。
在容積獎勵改革方面,修法提出「容獎特快車」方案,大幅簡化過去逐項疊加的繁瑣程序。過往自主都更案若要爭取最大容積獎勵,需逐一通過各項審核,費時且不確定性高。修法後,只要符合建築規劃設計條件的自主都更案,可一次直接取得最高 1.5 倍容積獎勵;若進一步捐贈社宅或婚育宅,還可再疊加容獎,最高不超過基準容積的 2 倍。稅負減免方面,修正第 67 條新增所有權人於分屋部分可免徵營業稅、第一次移轉時減徵所得稅;第 70 條則增訂全案管理機構得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內政部說明,稅負減免涉及跨部會合作,後續仍需與財政部持續溝通協調。
台灣老屋問題積累數十年,都更速度長期跟不上老化速度,關鍵癥結之一在於整合流程繁瑣、風險無人承擔,地主擔心踩雷卻缺乏可信賴的第三方機制。如果修法順利過關,全案管理機構的法制化,加上容獎路徑大幅縮短、稅負負擔減輕,將為長期陷入僵局的整合案提供新的破局工具。能否真正加速都更,最終仍取決於立法院 6 月能否完成審定,以及財政部對稅負優惠細節的最終表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