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照片來源,富比士地產王)
富比士地產王/綜合報導
社區管委會爭議經常引發後續的官司訴訟,有一名住戶請求法院確認多次會議決議無效,法官審理後發現,住戶或配偶可被選任為主任委員,也不代表其當然取得召開區權會的資格,「可以當主任委員」不等於「可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為該社區的主委「不是屋主」,其配偶才是所有權人,但主委卻召集會議,法官判決社區的決議無效。
法官引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14號民事判決」指的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須由區分所有權人召集,違反該項規定之規約內容,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仍屬無效,非區分所有權人無從依規約取得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權限。無召集權人召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非合法成立之意思機關,自不能為有效之決議,所為之決議,自始無效。
法官也進一步說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相關事項所舉行之會議,自無由未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之人召集之理,這個社區的主委不是所有權人,無召集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權限,112年11月18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既為無召集權人所召集,其所作成之決議即屬當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