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客提前解約沒收的押金性質屬於違約金,在稅法上被歸類為「其他所得」,房東若漏未申報,恐面臨補稅加罰金。(圖/記者鄭志宏攝)
富比士地產王記者鄭志宏/台北報導
房東們注意了,以為房客提早解約,沒收的押金是理所當然的賠償嗎?在國稅局眼裡,這可是實打實的「所得」。北市一名包租公甲君與房客簽下一年租約,每月租金 3 萬元,並收取 2 個月押金,沒想到房客半年後因外派國外必須提早解約,甲君依約沒收這 6 萬元押金當作違約金。原本以為這筆錢是用來彌補重新招租的空窗期損失,甲君在辦理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壓根沒想到這筆款項需要上繳,結果被國稅局查核發現漏報,最後不但被要求補繳稅額,還面臨最高 2 倍以下的罰鍰。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針對此類案例指出,個人出租不動產給房客,若是因為房客提前退租而扣抵的違約金,性質上屬於《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類規定的「其他所得」,必須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許多房東存在誤區,認為租金收入可以扣除 43 % 的必要損耗及費用,但這類「違約金所得」卻是完全沒有成本費用可以扣除,必須全額計入課稅,這也導致不少房東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成為國稅局鎖定的查稅對象。
市場對於這項稅務規定反應兩極,不少房東群組哀鴻遍野,認為政府是在「拔鵝毛」,有房東指出,房客突然搬走會造成空置期、清潔費及支付給仲介的媒合成本,這些損失難以計算,沒收押金只是基本的損害賠償,若還要全額課稅,無疑是加重房東負擔,甚至可能導致這類成本最後轉嫁到租金上。
法律專家則有不同看法,強調稅法本就以「實質所得」為原則,只要有額外的資金流入房東口袋,就具備課稅基礎,且國稅局現在透過租賃契約公證與租金補貼數據,勾稽查核的精準度早已大幅提升。
面對稅務機關的嚴密監管,房東在處理租務糾紛與契約終止時,務必將這筆違約金列入年度申報,若事後發現漏報,應盡快在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繳。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只要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就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免予處罰。
與其心存僥倖躲避查稅,不如誠實面對稅務規範,才能避免在未來收到補稅通知書時,還得支付高額罰金,讓收租之路走得更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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