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比士地產王記者潘裕宗/報導
桃園地方法院日前就一起房地產仲介服務費糾紛作出判決。案件中,林姓男子不服一審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免除支付仲介公司的服務費。然而,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仲介公司依契約完成居間服務,收取服務費有其法律依據,最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林男於113年1月委託冠○不動產銷售桃園市某預售屋,雙方簽署專任銷售契約並確認服務費為成交價的3%,約新台幣20萬4,000元。之後,仲介公司成功媒合買方,房屋成交總價為680萬元。
事後林男卻主張,仲介未給予合理契約審閱時間,契約應有瑕疵;並且指出仲介收取的費用過高,不符公平原則。他認為自己讓渡預售屋僅獲得234萬元,服務費應以此為基準的3%計算約7萬多元,而非以房屋成交價格680萬元計算成20餘萬元。
冠○不動產則表示,雙方契約第5條已明訂服務報酬應以「實際成交價」為計算基準。經法院調查,林男於2024年1月簽約時,就承諾給付成交價4%之服務報酬予仲介;同年4月簽署契約確認單時,改同意給付3%服務費20萬4,000元,且林男已簽署確認單,同意支付服務費。
桃園地院審視雙方說法後,認為仲介已完成媒合,買賣契約成立,依民法規定有權收取報酬。且成交價確為680萬元,服務費計算正確。林男在簽約時已明瞭契約內容,並自願放棄審閱期間,契約效力不受影響。3%服務費比例符合市場行情,並無過高失衡情況。法院裁定林男敗訴,必須支付不動產服務費20萬4,000元,並負擔二審訴訟費用。
本案凸顯「成交價」的認定差異。林男主張以讓渡價計算,但法院認定應以整體買賣總價為基準。這顯示契約文字的明確性至關重要,避免不同解讀造成糾紛。
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