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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遇到延遲交屋 女子怒告建商獲賠536萬元

富比士地產王/綜合報導

游姓女子民國111年購買預售屋,與建商簽約後,對方卻延誤交屋,她氣得告上法院索賠,建商主張因為行政作業期間、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選舉日等延誤,但法官不採信,依照雙方合約內容,判決建商需要賠償563萬1100元。

買房的游女說,與建商約定應於111年6月30日前取得使用執照,實際取得日期為111年7月18日遲延交屋。 建商主張因為行政作業期間、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選舉日等延誤,但法官審理後認為,建商的這些主張屬可預見或無具體停工證明,不採信其辯詞。

法官認定,依照契約,建商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6個月內(112年1月18日前)辦理交屋手續,建商雖主張112年1月1日發出交屋通知,但當時尚未完成房屋驗收修繕、產權移轉登記(房地產權至112年8月16日才登記)及塗銷抵押權等前置義務,不生合法交屋通知之效力。

法官計算遲延交屋期間應計算至實際完成交屋程序之日(113年2月20日)止,共計遲延398日(112年1月18日至113年2月20日),總計遲延取得使用執照(14日)賠12萬7400元。 遲延交屋(第一階段,房貸撥款前)234萬8640元。 遲延交屋(第二階段,房貸撥款後)315萬5,060元,共計建商須賠償563萬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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