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比士地產王/綜合報導
台北市一名婦人被鄰居檢舉家中噪音擾人,台北市警方獲報處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的規定,裁罰1000元,她不服到法院打官司,法官認為,沒有證據噪音確實來自她家中,撤銷原處分,不罰確定。
警方處分指控,她在民國114年8月23日、18月27日晚間,製造非持續性噪音,妨礙公眾安寧,經員警及鄰居禁止仍不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2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1,000元。
婦人說,她照顧3名子女,已盡力調整生活作息,穩定孩子情緒,並提醒孩子避免甩門、爭吵、哭鬧等行為,她並無故意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請求撤銷裁處。
法官認為,警方無非以110報案紀錄單、蒐證光碟為主要論據進行裁罰,但諸該蒐證光碟中雖有疑似敲打聲、小孩叫聲等聲音,但無法辨識聲音來源是來自婦人家中,且110報案紀錄單記載到場未發現小孩哭聲妨害安寧,難認她有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之情形,原處分撤銷,諭知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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