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有人自殺 屋主求賠償 法院認定:這樣算凶宅!

富比士地產王記者潘裕宗/桃園報導

桃園市一宗不動產交易爆出「凶宅隱匿」爭議。原告趙小姐於民國11311月,透過仲介接觸旭○石業有限公司,並於同月9日簽訂買賣契約,以2350萬元購買位於桃園市區的透天厝及土地。契約中,旭○公司明確保證該物件「未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並非凶宅」。

趙小姐主張,旭○公司明知該屋為凶宅,卻刻意隱瞞,並在契約中保證「非凶宅」,構成重大瑕疵與詐欺。她遂依民法相關規定解除契約,要求返還已支付的2350萬元價金,並請求懲罰性違約金470萬元及損害賠償逾千萬元。

賣方旭○石業有限公司則辯稱,「自縊鷹架位置之建物未掛設門牌,無法認定自縊地點屬該房屋」、「且非公司持有期間發生自縊」,因此房屋並非凶宅,並無詐欺情事。

根據警方資料,該社區在建造期間,於1028月曾發生死亡事故。死者為陳姓工人,上吊地點就在該戶大門內的專有部分。建設公司於1021231日完成第一次登記,並在1035月以1600萬元將該透天厝賣給被告旭○公司。值得注意的是,陳姓工人當時正是旭○公司下包的工程人員,這也是旭○公司願意接手凶宅的原因之一。

之後,旭○公司於1067月間以1750萬元售予劉先生。劉先生在居住期間曾遭遇靈異現象,向警方查證後確認確有工人自殺案件,嚇得不敢再住,最後與旭○公司達成和解,由旭○公司回購該透天厝。

不知情的趙小姐在113年透過房仲購入此屋。她於114117日實地察看時,從鄰居及里長口中得知,該不動產在完工前曾發生工人上吊事件,且早在102年間已有紀錄。前屋主亦曾因靈異現象想警方查證,得到屋內曾有人自殺的結論。

桃園地院認定,死亡事故現場照片顯示死者吊掛位置在入戶門口「內側」室內,確屬房屋專有部分。法院指出,房屋若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無論心理層面或市場接受度,皆會造成負面影響,導致價值減損,應屬物之瑕疵。出賣人對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屬無過失責任,無論是否知情,均不得免除。因此旭○公司應對趙小姐負擔保責任。

最終,桃園地院判定旭○石業有限公司應給付趙小姐新臺幣1500多萬元,並同意原告向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領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履約保證專戶內的1300多萬元。

至於趙小姐另告房仲部分,法院查明房仲業者並不知情該屋為凶宅。當時房仲曾向凶宅網及派出所查詢,並未獲得相關資訊,因此不存在詐欺或不當得利。趙小姐不得請求賠償或返還仲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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