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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買回合建基地享優惠,房地合一 2.0 稅率驟降至 20%

房地合一 2.0 新增優惠,建設公司興建第 1 次移轉房屋,應稅所得從最高 45% 稅率優惠至 20% 營所稅率,大幅減輕開發商稅負負擔。

 

富比士地產王記者鄭志宏/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 2.0 自 110 年 7 月 1 日實施以來,營利事業出售房地交易所得的稅率隨持有期間遞進,短期持有最高達 45%,成為開發商與投資人的沉重稅務負擔。不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提醒,建設公司若採取合建分售方式與地主合作,後續向地主買回未出售房地並完成移轉登記,該筆交易所得可享受特殊優惠,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20% 課稅,足足比短期持有低 25 個百分點。

根據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 4 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 1 次移轉之房屋、土地,該所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依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完全不適用房地合一 2.0 的分開計稅制度。高雄國稅局表示,這項規定主要是為鼓勵營利事業進行不動產供給的生產性營業活動,因此在稅務設計上給予優惠待遇,大幅減輕業者的稅負負擔。

假設,甲建設公司與乙地主簽訂合建分售契約,甲建設公司擔任起造人興建房屋,完成後依契約約定,於 111 年 8 月向乙地主買回未出售餘屋之土地,並將該餘屋及坐落基地一併出售。由於甲建設公司出售的房屋屬於其興建完成後第 1 次登記所取得,土地為其興建房屋之坐落基地,完全符合優惠條件,因此該筆所得得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20% 課稅,而不受短期持有最高 45% 稅率的限制。

國稅局強調,建設公司採取合建分售方式時,若後續併同房屋出售坐落基地,應特別留意取得日期與起造人資格等要件,才能完整享受這項優惠政策。

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若為起造人並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分別銷售房屋及土地,嗣後向地主買回原合建分售房屋之坐落基地,只要於 110 年 7 月 1 日以後出售該房地,即可將所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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