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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報稅季倒數 租金特別扣除額每戶最高 18 萬 租屋族省稅攻略一次看

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上路第 2 年,備好租約、付租證明、自住證明就能申報。
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上路第 2 年,備好租約、付租證明、自住證明就能申報。

富比士地產王記者鄭志宏/台北報導

5 月綜所稅報稅季即將登場,今年是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額」改列「特別扣除額」上路的第 2 年。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申報戶每年最高可減除 18 萬元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大幅減輕租屋家庭的稅務負擔。不過,政策設有 3 大排富條款,有房族原則上不能申報,但符合 5 大例外情形者仍可抵稅,租屋族在申報前最好先確認自身資格。

先看基本資格。中區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國內有承租房屋供自住,除了使用標準扣除額外,其所支付的租金減除領取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可減除最高 18 萬元的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有房屋者,或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持有房屋使用權者,原則上不得扣除。

排富條款方面,3 種情況不適用扣除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稅率 20% 以上(114 年度所得淨額 133 萬元以上)、股利及盈餘按 28% 稅率分開計稅,以及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元者,這 3 類高所得族群即便有租屋事實,也無法享受這項減稅優惠。

有房族則要留意 5 大例外情形,即便名下有房,仍可檢附證明文件申報。第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的房屋。第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 5 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的房屋。第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第四,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需異地租屋,且名下合計僅有 1 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使用。第五,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依規定各自辦理結算申報時,其配偶的自有房屋。

很多租屋族關心已領過租金補貼還能不能再申報。國稅局明確指出,可以。計算公式為「實際發生租金金額-政府補助金額」,若結果不到 18 萬元則按實際金額抵扣,超過 18 萬元則以 18 萬元為上限。舉例來說,114 年度全年租金共付 24 萬元,期間領取租金補貼 3 萬 6,000 元,兩者相減後為 20 萬 4,000 元,超過上限,最終可列報扣除額為 18 萬元。

申報時必須備妥 3 份關鍵文件,缺一不可。第一是申報年度(114 年 1 月 1 日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內的所有租約影本,有換約或搬家產生多份契約需全數附上;第二是支付租金證明,如 ATM 轉帳明細、匯款證明或房東簽收收據影本擇一提供;第三是自住證明,戶籍已遷入租屋處者提供設籍證明即可,戶籍未遷入者則須提供「自住切結書」。

值得提醒的是,不少租客擔心房東不同意申報而引發糾紛。崔媽媽基金會指出,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房東不得禁止租客申報租賃費用支出,若租約上約定「禁止房客報稅」或「稅務轉嫁」等規定,該約定一律無效。對符合資格的租屋族而言,申報租金特別扣除額是法定權利,而非房東的恩惠,只要備妥文件,從網路系統登入後在「特別扣除額」欄位選擇「增修房屋租金支出明細資料」,幾分鐘就能完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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