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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欠繳管理費死亡 管理費成呆帳? 法院這樣判決

照片來源,富比士地產王網站

 

富比士地產王/綜合報導

高雄詹姓屋主死亡但卻積欠了社區12萬多元的管理費,社區管理費為了解決這筆呆帳,決定打官司索討,管委會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法院在選任遺產管理人後,法院判決遺產管理人在遺產範圍內,給付管委會12萬714元。

法界人士指出,根據民法第1177條及第1178條規定,當繼承開始時,如果繼承人有無不明,管理委員會作為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法院在選任遺產管理人後,會公告繼承人,促其於一定期間內承認繼承。

這起案件,詹姓區分所有建物的區分所有權人,自民國114年2月起至同年12月,積欠管理費合計12萬714元,詹已死亡後有遺產管理人,管委會去法院請求給付積欠之管理費。

法院審理後認為,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積欠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經法院判決強制拍賣程序,積欠的管理費可依規定,享有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的受償順序,這起案件法院判准管委會可向遺產管理人在遺產範圍內,索討12萬7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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