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位「虛坪」之爭 新北地院判建商勝訴

民眾認為建商將公設面積灌入停車位面積,讓自己權益受損,法院認實際面積未少於契約,判民眾敗訴。(此圖為示意圖,非現場照片/潘裕宗攝)

富比士地產王記者潘裕宗/新北報導

一場因停車位面積計算引發的民事訴訟,近日在新北地方法院落幕。原告陳姓男子認為自己購買的房屋附帶停車位「坪數短少」,被建商中○建設「灌水」到公設再販售,導致自己多花近90萬元買到「虛坪」。然而法院審理後,認定建商並未違法,最終判原告敗訴。

陳先生於2024年購買新北市「金○舞5」建案的一戶房屋及停車位,總價1750萬元,其中停車位價值240萬元。事後他計算發現,停車位登記面積僅5.81坪,但依內政部會議的「1.8倍計算原則」,應該至少有7.49坪,差了約1.68坪。他主張建商將這部分面積挪入公設,再度出售,等於讓他多付了近90萬元。

建設公司則反駁,指出契約中已明確載明停車位規格(長5.5公尺、寬2.5公尺),並包含部分車道及必要空間,登記面積甚至比契約約定的還多,根本不存在「短少」。至於原告引用的「1.8倍面積」標準,法院認定那只是行政參考原則,並非強制規定。

法官審酌後認為,停車位面積符合契約約定與建築技術規則,並無瑕疵。而內政部的「1.8倍原則」僅供查核參考,沒有法律效力。且建商在契約中已揭露計算方式,並無隱瞞或欺罔行為。因此,法院駁回原告的損害賠償與減價請求,並判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這起案件凸顯了購屋族最在意的「坪數」問題。許多消費者買房時,往往只注意到「幾坪」的數字,卻忽略了公設、停車位面積計算方式的差異。雖然陳先生敗訴,但此案提醒購屋者:簽約前務必仔細閱讀契約,確認面積計算方式,避免日後爭議。

附註:「1.8倍計算原則」係內政部於104731日召開「研商精進建物測繪登記相關業務第2次會議」所作成之決議,其議題為「研擬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之停車位分攤共有部分面積查核參考原則」。決議內容為:「……本原則以建造執照及其平面圖說記載停車位總面積1.8倍為基準,僅係作為各縣市政府同仁進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停車位資訊揭露事項之查核參考,查核時如有未符合參考原則之案件,應進一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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