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案土地扣押爭議拖了快一年,台北地院更三審今(9)天開庭時,法官直接開轟!原本鼎越開發承諾 3 個月內完成變更設計、自願放棄 20% 容積獎勵,結果拖到現在還在「公文旅行」,被台北市政府要求補件多達 40 項。審理法官當場不買單,痛批「本件拖太久,懸而未決很不妥,不能再等」,要求鼎越 2 週內提出所有申請文件,並直接向北市府函調資料,限定 1 個月內必須裁定。
大樓住戶因陽台水龍頭未關、寵物毛堵塞排水孔,致鄰戶臥室與更衣室遭滲水泡毀。法院認定加害戶未盡注意義務,須賠償地毯清潔與更換等費用共10萬3,640元,提醒社區住戶對私有設施維護負有注意義務,疏失將負民事侵權責任。
台北某社區住戶因管委會長期在法定空地設置垃圾場與廁所、崗哨亭,導致惡臭環境與蟲鼠孳生,提告要求拆除。法院認定這些設施影響住戶生活品質且屬違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判決管委會須全面移除並返還空地,凸顯社區公共空間使用與住戶權益間的衝突與界限。
台北市一名2樓住戶控告1樓商店擅自將招牌架設於其住家外牆,經法院審理後認定店家確實占用2樓牆面,依法應支付相當比例的招牌使用租金,共計6萬5250元。此案凸顯公寓大廈外牆權屬及使用權界線的重要性,也為類似爭議提供司法判例依據
一名住戶因不堪社區地下一樓籃球場傳出的球類撞擊聲,提告要求青少年與家長連帶賠償80萬元,並請求管委會廢止籃球場設置。 他主張籃球場設於原屬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範圍,且持續噪音已嚴重影響生活安寧。但法院認定:籃球活動屬於正常合理之社區使用行為,且開放時間為早上9點至晚上9點之間,尚無不法侵害人格法益之情況,因此駁回請求,判他敗訴。 法官也指出,籃球場為社區區權會決議設置,並非管委會能擅自廢止,住戶請求廢止無據。
一名住戶發現自家房屋遭大樓平台雜草與樹木根部侵入,導致雨水滲入,雖多次向管委會反映,對方僅草率修剪,未徹底清除。由於平台屬大樓共用部分,應由管委會維護,住戶因此提告,請求賠償修繕費與精神慰撫金共約33萬元。 法院認定管委會未善盡維護責任,判賠修繕費6萬7千元,惟精神慰撫金因無具體舉證,駁回該部分。此案提醒住戶與管委會:共用區域維護不善,恐成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