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樓店家招牌裝在二樓住家外牆 法官判決店家要付租金
富比士地產王/綜合報導
台北市一名男子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他住2樓但1樓的商店長期將招牌架設在他住家外牆,對方要付他租金,雙方因此鬧上法院,法官認為,依照該公寓大廈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未就外牆面之使用為特別規定,各自使用自己所屬樓層外牆面,招牌裝設於1、2樓房屋之間,占用2樓外牆之比例約為4分之3,依此時間即比例計算之,判決1樓店家要付給2樓6萬5250元。
2樓住戶主張,住家正下1樓房屋2023年4月起,將其在1樓經營的商店招牌擅自裝設於他2樓房屋之外牆面,2024年10月初才因為山陀兒風災受損而拆除,對方以此方式無權占用2樓房屋外牆達18個月。
他說,以廣告招牌租金行情每月5000元計算,受有相當於租金之90000元,且對方為裝設招牌鐵架,強行在2樓房屋外牆鑽孔,致屋內牆壁發生滲漏水,經原告僱工修復,支出工程費用13萬5950元,也需賠償。
法官認為,依照該大樓承租2樓外牆裝設廣告看板,租金為每月5000元,且該金額應未明顯逾越廣告招牌租賃之通常行情,住戶從2023年4月19日取得2樓房屋所有權,且招牌裝設於1、2樓房屋之間,占用2樓外牆之比例約為4分之3,依此時間即比例計算之,判決1樓店家要付給2樓6萬5250元。
法官表示,他主張2樓房屋室內漏水,支出修繕費用13萬5950元,提出漏水照片及工程估價單為證,但無證據可證明與招牌之裝設有關,請求賠償此等費用,無從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