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住戶在颱風期間家中陽台遮光罩遭外牆磁磚砸毀,向管委會求償。法官認定管委會未盡外牆維護責任,判須賠償雖經折舊後僅需支付1700元。此案提醒,颱風季前大樓管理若失職,恐需負起法律責任。
台北一名女子將車停在社區地下室,兩度遭天花板剝落砸傷提告求償,卻因早已簽署「不負責車損」的停車規則而遭法院駁回。法官認定社區非營業單位,且住戶已事先同意免責條款,因此判她敗訴。此案提醒大家,停車申請時的細節不可忽略!
買房是人生大事,但辛辛苦苦存了頭期款,交屋後卻發現公共設施千瘡百孔,建商還想賴皮? 許多預售屋買家近期怒吼,直指惡質建商利用契約漏洞、甚至操控管委會,讓公設點交淪為一場「建商球員兼裁判」的鬧劇,消費者權益根本被當塑膠!
一名住戶因不堪社區地下一樓籃球場傳出的球類撞擊聲,提告要求青少年與家長連帶賠償80萬元,並請求管委會廢止籃球場設置。 他主張籃球場設於原屬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範圍,且持續噪音已嚴重影響生活安寧。但法院認定:籃球活動屬於正常合理之社區使用行為,且開放時間為早上9點至晚上9點之間,尚無不法侵害人格法益之情況,因此駁回請求,判他敗訴。 法官也指出,籃球場為社區區權會決議設置,並非管委會能擅自廢止,住戶請求廢止無據。
一名住戶發現自家房屋遭大樓平台雜草與樹木根部侵入,導致雨水滲入,雖多次向管委會反映,對方僅草率修剪,未徹底清除。由於平台屬大樓共用部分,應由管委會維護,住戶因此提告,請求賠償修繕費與精神慰撫金共約33萬元。 法院認定管委會未善盡維護責任,判賠修繕費6萬7千元,惟精神慰撫金因無具體舉證,駁回該部分。此案提醒住戶與管委會:共用區域維護不善,恐成法律責任。
高雄城中城大火後,建築物安全管理更加強!國土署呼籲公寓大廈管委會主動落實公安申報,並宣布集合住宅大樓公安申報頻率是:1、16樓以上:每2年申報1次。2、8樓至15樓:每3年申報1次。3、6樓至7樓:每4年申報1次,而今年為6樓至7樓集合住宅首年申報,住保會近日更收到管委會反應,經檢查後,得知建商當初根本沒做「防火填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