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停在社區地下室受損 住戶這原因提告求償敗訴

車子停在社區地下室受損 住戶這原因提告求償敗訴

車子停在社區地下室受損 住戶這原因提告求償敗訴

富比士地產王/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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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一名女子將汽車停在住宅社區大樓的地下室,她說短短數日連續發生2次天花板剝落導致車輛受損,她提告向管委會求償,但法官表示,她申請停車時已同意依據停車場管理規則「本停車場僅供停車使用,不負責財物失竊、車損等保管之責」,不得申請賠償,判她敗訴。 這名住戶提告指控,她在一社區地下室停車場租用車位,並合法停放她所有之車輛,但該社區對於公共區域有維護管理之責任,然其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導致公共區域之天花板未經適當修繕,短短數日連續發生2次剝落導致車輛受損。 她請求社區的管理委員賠償車輛之維修費用3萬6029元、代步車費用1萬6000元、交通費用1萬元、精神損害賠償1萬元,因為調解不成立於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官認為,管委會只是社區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成立之管理委員會,就社區停車位部份,並未對外營業收取費用,且就社區之停車位雖有向住戶收取停車費用(清潔費),但是只是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而無任何營業行為。 法官表示,況且停車場管理規則記載「本停車場僅供停車使用,不負責財物失竊、車損等保管之責」,且她申請時表明已詳閱停車場管理規則,並表明無異議而願遵守之意,她以事先同意免除社區或管委會之損害賠償責任,嗣後卻又罔顧停車管理規則而提起訴訟,判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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