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坑殺買家 公設點交玩貓膩 內政部:罰太輕啦!
國民黨立委牛煦庭質詢,交屋前最怕公設變爛尾! 建商黑心條款層出不窮,政府能否力挺無辜買家?(圖/記者鄭志宏攝)
富比士地產王記者鄭志宏/台北報導
買房是人生大事,但辛辛苦苦存了頭期款,交屋後卻發現公共設施千瘡百孔,建商還想賴皮? 許多預售屋買家近期怒吼,直指惡質建商利用契約漏洞、甚至操控管委會,讓公設點交淪為一場「建商球員兼裁判」的鬧劇,消費者權益根本被當塑膠!
內政部長劉世芳在立院報告時坦言,建築物完工後,起造人(建商)應依相關法令及契約將共用部分交付區分所有權人共同管理使用,這牽涉政府、建商與住戶三方,主要屬民事爭議。她強調,政府扮演行政監督角色,爭議應由法院審理,而非行政機關直接主導或介入。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7 條,建商應在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選任後 7 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及管委會完成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點交作業,點交範圍涵蓋水電、機械、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的功能檢測,並應附上使用執照、竣工廠商資訊及維護手冊,以利後續社區管理維護。
若設備設施有明顯缺陷且建商未完整修繕,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款,並得令業者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更甚者,依該條例第 18 條第 2 項,只有完成上述點交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後,該區分所有權人方可動用公共基金。這筆公共基金是住戶權益的重要保障,用於社區公共設施修繕、電梯保養、公共照明與消防安全等基本營運需求。
然而,實務運作卻充滿考驗,尤以契約履約爭議、消費者認知落差,以及初期管委會操作不當最為棘手。立委牛煦庭便砲轟,預售屋買賣契約中竟充斥「不平等條款」,例如若買方或管委會未在指定期限內會同檢測或移交,建商就自動認定點交完成,甚至未成立管委會也自行認定已點交,藉此解除維護責任。
對此,國土署長吳欣修回應,這類缺失已列為稽查重點,若有違反將處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款,並要求改善。他承諾,未來將把這些「不得記載事項」作為通案性修正的重點。不過,牛煦庭直言區區 30 萬元的罰款金額過低,根本無法有效嚇阻不肖業者,要求國土署在一個月內提出更根本的解決方案報告。
更讓住戶感到無奈的是「球員兼裁判」亂象。牛煦庭與許宇甄皆指出,由於建商常保留部分未售出房屋,使其在第一屆管委會中取得多數優勢,導致建商自己點交自己的公設,點交過程可能流於形式,嚴重傷害住戶權益。國土署長吳欣修坦承,實務上確實可能因建商保留戶數過多,導致相關檢測較為粗糙,需要強化中間的機制,承認在管委會組成上,這是一個相當大的挑戰。
點交作業缺乏專業性與第三方公正機制,也是長年積弊。立委黃捷建議,針對裝修工程承攬契約糾紛,可推動「第三方信託專戶」模式,消費者先將款項存入,依工程進度分階段撥款,避免建商收錢後落跑,同時保障廠商能按期收款。吳欣修對此表示認同,認為對雙方都有保障,但這需要與財政單位或銀行研議,可能涉及修法或行政命令。
此外,牛煦庭也質疑,許多項目如水平拉齊、牆壁滲水、龜裂等雖非建築法規規範,卻是民眾購屋時重視的環節。他建議政府應與相關單位討論,對這些項目訂定客觀標準,供第三方專業檢驗公司參考,以預防消費糾紛。
除此之外,牛煦庭也質疑公共設施為何沒有相關的保留款機制,導致消費者難以透過公共基金保障自身權益,他建議若無法將公共基金與公設點交脫鉤處理,可考慮類似信託的概念;許宇甄則揭露,建商常將梯間或停車空間等違法改建為宴會廳、KTV、兒童遊戲區等公設,並以此進行不實廣告,導致消費者對產品產生錯誤認知,這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 21 條。
吳欣修承認針對獎勵停車空間改公設有許多案件在稽查。內政部已強化法律宣導與輔導措施,並推動各項做法妥善處理點交工作,如強化契約制度、提供點交工具表、宣導爭議處理機制。點交後若需修繕,管委會仍可請求建商依買賣契約的保護期限及範圍進行修繕,通常結構為 15 年,固定建材設備為 1 年。
內政部強調,點交制度關乎社區有序管理及公共資源使用效率,更影響民眾購屋權益。未來將持續傾聽各界意見,強化制度設計、執行配套,提升行政效能,確保民眾權益保障。買方如有公設點交或瑕疵爭議,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3 條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或提起民事訴訟,捍衛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