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比士地產王/綜合報導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宣告俗稱「大老婆條款」的租稅漏洞正式走入歷史,這次修法是要回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明確規範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特定親屬財產的遺產稅負擔方式,並同步迎來 3 大改革,以捍衛公平正義與繼承人權益。
「大老婆的復仇」案例中,一名富商於臨終前2年將數億元股票贈與元配。富商過世後,元配與婚生子女全數拋棄繼承。依據舊法規定,該筆死前2年贈與屬「擬制遺產」,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因元配拋棄繼承,租稅重擔竟全數落在富商未成年的非婚生幼女身上。該幼女一毛錢都沒拿到,卻面臨數千萬元稅款追繳,引發法界與社會極大震撼。

憲法法庭審理後作成「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認定舊法缺乏受贈人應負擔稅額的明確規範,導致未受贈繼承人須替他人的財產增益背稅,背離「量能課稅原則」,違背憲法保障的平等權與財產權,要求限期檢討修正。
《遺贈稅法》修法迎大變革,修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如配偶)的財產,國稅局將依該受贈財產佔總遺產的比率,直接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課稅。即便受贈人選擇拋棄繼承,亦無法免除其受贈財產應負擔的稅額,徹底堵死甩鍋稅負的漏洞。
增訂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在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一併計算,改善過去「既要併入遺產課稅、卻又無法主張扣除」的權益落差。刪除原本遺產稅應納稅額須達 30 萬元以上才能申請分期繳納的限制,並放寬繼承人可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稅,大幅減輕納稅人的資金資金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