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建商交屋,且與社區管理委員點交公共空間完成後,社區的公設維護整修的責任,就落到了居民自組的管委會上,但若公設有瑕疵,居民只能摸摸鼻子,自掏腰包買單嗎?,根據苗栗地院7月25日最新判決,頭份市「執綠而居社區」在與「弘菱建設有限公司」公設保固的糾紛中贏得判決,建商須付錢修繕已經點交社區管委會的消防設施。
台北某社區住戶因管委會長期在法定空地設置垃圾場與廁所、崗哨亭,導致惡臭環境與蟲鼠孳生,提告要求拆除。法院認定這些設施影響住戶生活品質且屬違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判決管委會須全面移除並返還空地,凸顯社區公共空間使用與住戶權益間的衝突與界限。
以「一個台灣,兩個世界」形容現況,台灣物業管理學會理事長郭紀子在主辦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0週年論壇上感嘆道,條例施行已30年,清晰映照出台灣公寓大廈發展的顯著落差,他更直言,「修法不要再靠人命去推動。」
高雄一名住戶在颱風期間家中陽台遮光罩遭外牆磁磚砸毀,向管委會求償。法官認定管委會未盡外牆維護責任,判須賠償雖經折舊後僅需支付1700元。此案提醒,颱風季前大樓管理若失職,恐需負起法律責任。
管理費該不該繳?一名住戶 欠繳2年管理費 遭管委會提告,法院判決住戶 須支付管理費及利息,並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強調 社區管理規約具有法律效力,住戶應依規約履行義務。 ?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住戶 若欠繳超過兩期或達一定金額,管委會可催告,若仍不繳納,便可 提告請求支付應繳金額及遲延利息。 ? 社區管理 = 共同責任 管理費涵蓋公共設施維護、保全、清潔等,確保住戶享有 良好生活環境,按時繳納才能保障大家的權益!
宋姓民眾因社區柴油發電機廢氣滲入屋內,提告要求改善並求償20萬元,最終法院認定廢氣影響輕微且可透過關閉門窗等方式減少影響,判決宋敗訴。此案反映都會地區鄰里間生活難免的干擾與法律對相鄰權益的合理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