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公告未揭凶宅情事 民眾買屋後驚覺自殺事件 法院駁回撤銷聲請

拍賣公告未揭凶宅情事 民眾買屋後驚覺自殺事件 法院駁回撤銷聲請

拍賣公告未揭凶宅情事 民眾買屋後驚覺自殺事件 法院駁回撤銷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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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自認權益受損向高等法院聲請撤銷拍定遭到駁回。(圖/記者潘裕宗攝)


富比士地產王記者/潘裕宗報導

 

一名陳姓男子日前自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拍得一處法拍屋,事後卻從鄰居口中得知,屋內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陳男認為拍賣公告未揭露足以影響投標意願的重大資訊,損害其權益,遂向法院聲請撤銷拍定程序,最終遭法院駁回。台灣高等法院於85日裁定,認定拍賣程序已完成,異議無理由。

 

陳男於1136月參與第二次拍賣並成功得標,8月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不料9月間經鄰居告知,債務人黃姓男子曾於屋內自縊身亡。陳男認為此事嚴重影響房屋價值與其購買意願,主張拍賣公告未揭露凶宅情事,向法院聲請撤銷拍定。

 

法院指出,依強制執行法及相關判例,拍定人繳清價金並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後,拍賣程序即告終結。即使事後發現拍賣物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亦不得再聲請撤銷拍定。法院並查明,執行當時並無任何記載或資訊顯示屋內曾有人自殺,執行法院已依通常調查方法完成公告,程序並無違誤。

 

法院進一步調查,確認債務人於11271日於屋內自縊身亡,但該事件發生於查封及鑑價程序之後,執行法院當時無從得知,亦無公告義務。法院認為,陳男主張拍賣公告未揭露凶宅情事,請求撤銷拍定,並無法律依據,裁定駁回異議。異議人如不服裁定,可於收受裁定正本後提出抗告。

 

陳男參與法拍屋競標,原希望以低於市價取得房產,卻在拍定後才得知屋內曾發生自殺事件,導致房價受損。此案凸顯法拍交易潛藏風險,民眾應於投標前詳加查訪屋況,避免事後發生憾事。即便法院有義務公告拍賣物現況,仍可能因時間差而無法揭露突發事件,提醒有意參與法拍的民眾務必做好事前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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