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參與都更危案涉「私法人購屋限制」 為避免糾紛將不溯及既往

建商參與都更危案涉「私法人購屋限制」 為避免糾紛將不溯及既往

建商參與都更危案涉「私法人購屋限制」 為避免糾紛將不溯及既往

「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   為避免糾紛將不溯及既往

《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增訂「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建商反彈聲浪大,內政部說明,為避免交易糾紛,將不溯及既往。(圖/記者鄭志宏攝)


富比士地產王記者鄭志宏/台北報導


建築業界近期對於《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增訂「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將影響私法人推動都更危老重建等營運,內政部今發佈消息對外說明,私法人因必要及正當用途取得住宅之情況納入修法,不會影響私法人未來必要的業務營運,且修法後將不溯及既往,以免產生交易糾紛。


內政部說明,基於以私法人名義購屋原則上無實際居住需求,為避免住宅成為短期炒作標的,影響國人居住權益,因此修法限制私法人購買住宅。依現階段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之平均地權條例草案規定中說明,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將依其取得之必要性及正當性,分為「免經許可」及「需經內政部許可」二類,其中「需經內政部許可」部分,將取得標的後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之限制;而「免經許可」項目,將包含私法人依法或經營必須取得情形而定。內政部說明,金融機構或其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AMC)依法行使抵押權或承受不良資產、或依法優先購買購買住宅(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共有住宅)等,皆免經許可。


至於業者最關心因參與「都更危老」或「一般合建」,則依合建分售、合建分屋契約或合建附買回條款取得的住宅,為推動重建所必要且不涉及短期炒作,所以也將納入「免經許可」項目,並且不受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之限制,以利私法人為後續必要之處分。


倘若業者參與都更危老重建而「需事先購入住宅」進行整合,則將納入「需經內政部許可」項目,一旦經許可取得之住宅,將受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之限制,以防杜藉其後續變相轉作短期炒作。內政部說明,私法人購買住宅作為「宿舍」或「具規模性之出租,以供居住使用」,將就私法人取得住宅用途具有正當性之情形予以納入。


內政部補充,本次修法將「不溯及既往」,業者如在修法施行前已簽訂契約出售住宅給私法人,在修法施行後將不受許可制規定限制,以避免既有買賣交易另衍生交易糾紛。


內政部強調,各界所提建議及疑義,都已納入修法或未來授權訂定辦法時考量,在修正通過後也會儘速邀集相關機關及公會團體進行討論,以符合實際需要。同時在辦法中也將明確規範申請書表,簡捷的申請及審查程序,將不影響私法人經營或推動都更危老整合的效率與時程。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