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住戶在颱風期間家中陽台遮光罩遭外牆磁磚砸毀,向管委會求償。法官認定管委會未盡外牆維護責任,判須賠償雖經折舊後僅需支付1700元。此案提醒,颱風季前大樓管理若失職,恐需負起法律責任。
一名住戶因不堪社區地下一樓籃球場傳出的球類撞擊聲,提告要求青少年與家長連帶賠償80萬元,並請求管委會廢止籃球場設置。 他主張籃球場設於原屬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範圍,且持續噪音已嚴重影響生活安寧。但法院認定:籃球活動屬於正常合理之社區使用行為,且開放時間為早上9點至晚上9點之間,尚無不法侵害人格法益之情況,因此駁回請求,判他敗訴。 法官也指出,籃球場為社區區權會決議設置,並非管委會能擅自廢止,住戶請求廢止無據。
一名住戶發現自家房屋遭大樓平台雜草與樹木根部侵入,導致雨水滲入,雖多次向管委會反映,對方僅草率修剪,未徹底清除。由於平台屬大樓共用部分,應由管委會維護,住戶因此提告,請求賠償修繕費與精神慰撫金共約33萬元。 法院認定管委會未善盡維護責任,判賠修繕費6萬7千元,惟精神慰撫金因無具體舉證,駁回該部分。此案提醒住戶與管委會:共用區域維護不善,恐成法律責任。
一名女子將車輛停在住戶4樓建物旁的防火巷空地,遭脫落磁磚砸損車體,提告求償後獲判賠近4萬元。法院認定,該住戶未善盡外牆磁磚維護義務,且現場並無颱風或天災情況,不可歸咎於不可抗力。然而,因女子違規將車停於禁止停車的防火巷,亦被認定有40%過失責任。此案提醒屋主應落實建物維修保養,否則恐需承擔侵權賠償;同時也警示民眾勿隨意違規停車,否則損失也需自行負擔部分責任。
因鄰居的屋簷、雨遮佔用土地,嘉義一名婦人不滿提告,怒求 1180 萬餘元賠償,理由包括土地損失、租金補償,甚至因「精神痛苦」索取慰撫金。不過,法院最終判決,鄰居僅須賠償每月 29 元,直至拆除違建結束,金額與婦人當初的求償相差十萬八千里。
一位民眾因樓上鄰居家糞管滲漏水及施工不當,導致自家浴室天花板漏水潮濕,長期忍受霉味與異味。經法院調查鑑定,認定為樓上鄰居未及時修繕所致,最終法官裁定5樓屋主需容許4樓屋主進入修繕,並支付賠償63萬11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