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棠因社區修繕爭議以「管理費抵修繕」引關注;法院因管委會催繳未送達其戶籍地址而駁回支付命令聲請。法律專家提醒:管理費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應按時繳納;若管委會未盡維護修繕義務造成損害,住戶可另行提告求償,兩者為不同民事程序,勿相互抵銷。
台北一名女子將車停在社區地下室,兩度遭天花板剝落砸傷提告求償,卻因早已簽署「不負責車損」的停車規則而遭法院駁回。法官認定社區非營業單位,且住戶已事先同意免責條款,因此判她敗訴。此案提醒大家,停車申請時的細節不可忽略!
一名住戶發現自家房屋遭大樓平台雜草與樹木根部侵入,導致雨水滲入,雖多次向管委會反映,對方僅草率修剪,未徹底清除。由於平台屬大樓共用部分,應由管委會維護,住戶因此提告,請求賠償修繕費與精神慰撫金共約33萬元。 法院認定管委會未善盡維護責任,判賠修繕費6萬7千元,惟精神慰撫金因無具體舉證,駁回該部分。此案提醒住戶與管委會:共用區域維護不善,恐成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