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北市議員陳科名再涉貪 法院攻防揭開建商與民代勾結利益網
高等法院不採信建商「順水人情」的說法,認定陳科名指名承包土方工程並從中收取回扣,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圖/AI生成示意圖)
富比士地產王/調查報導
前新北市議員陳科名收受回扣、賄賂,替7家建商向新北市政府施壓催辦建照,新北地院依《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共6罪,判處陳科名10年8月徒刑,認定不法所得1307萬元。陳科名與新北地檢署均不滿地院判決結果提起上訴,二審遭台灣高等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此案中,陳科名受多家建商請託,向工務局、城鄉局所屬審照核發單位的承辦人、股長及科長級以上主管表示關切、催辦進度,指使他們加速辦理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作業,提前發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建商則回饋建案的土方工程與大門裝設工程,給陳科名所投資或關係良好的廠商。
根據檢調調查,陳科名接受請託的7家建設公司,包括○德、○陞、○潤興業、○潤、○瑾、○承、○美齊等,其中不乏知名上市櫃建商。這些建商希望陳科名利用他市議員的身分,以及他擔任「第三審查委員會召集人」的角色,對工務局和城鄉局的預算、議案進行質詢、監督與審議,藉此施加影響力。
為回饋陳科名,建商將土方清運或玄關門工程,發包給陳科名相關的特定公司(如聯振勝、捷可),而檢調所出示的證據中,這些廠商均有回扣或分成的現金流入陳科名的手中,暗示彼此之間有利益交換。
對此,陳科名辯稱,檢調所指控的行為,並不屬於市議員的法定職權,也與職務無密切關聯。他認為,自己只是基於「為民服務」,進而向相關機關表達關切,並未真正施加影響力,若將這類行為認定為職務行為,恐怕是過度擴張解釋,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至於上述工程的發包,也都是建商自行決定,且經過比價、議價程序,價格合理,並無「指定廠商」或「對價關係」的情形。而他所收受的款項,是因為介紹工程廠商給建商,屬於民事上的「居間報酬」,或是對方出於私人感謝而給予的「任意給付」,與他的議員職務無關,不是賄賂。
建商負責人與經理人則是在偵查中口徑一致表示:「並未以工程發包換取陳科名的協助,也沒有保證陳科名介紹的廠商一定會得標。」此外,工程案仍可比價、議價,若能以合理甚至低於行情的價格承包,對公司有利,自然願意配合,而他們也未詢問陳科名是否能從中獲利,陳科名也未要求一定要用他指定的廠商,因此這些「順水人情」的行為,不能直接推論為行賄或不正利益。
不過,建商與陳科名的辯解都不被法庭所採納,陳科名依一案一罰被新北地院判處10年8個月重罪,建商、經理人等則獲緩起訴處分,陳科名不服並上訴至高等法院仍被駁回,全案還可再上訴。
建商名稱 | 涉案建案 | 指定工程承包廠商 | 收賄方式與金額 |
○德建設 | 大○○級城市、○翠ONE | 聯振勝、捷可、翔第公司 | 現金30萬 + 工程佣金 |
○陞建設 | ○藍灣一期、二期、○倫花園 | 萍益、捷可公司 | 每立方米30元或50元佣金 |
○潤實業 | ○峰、○峰、○峰168 | 捷可公司 | 每立方米50元佣金 |
○瑾建設 | 三重○谷王一段建案 | 聯振勝、捷可公司 | 工程佣金 |
○承營造 | ○美學學院、○居苑等建案 | 聯振勝、遠嘉公司 | 每立方米200元佣金(濕土) |
○美齊建設 | ○美齊匯建案 | 聯振勝(濕土再轉包遠嘉) | 每立方米20元或30元、濕土50元佣金 |
(資料來源:高等法院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