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前明知無車位還告鄰居侵占 法院判敗訴:不是你說了算!

點交前明知無車位還告鄰居侵占 法院判敗訴:不是你說了算!

點交前明知無車位還告鄰居侵占 法院判敗訴:不是你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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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持分車位除非有約定,使用權並不是看公設持有比例多就一定有車位(/記者潘裕宗攝、此為示意圖非現場)

 

富比士地產王記者潘裕宗報導

 

公設持分車位不是自己說了算!一位民眾多年前法拍取得台中市一棟社區大樓5戶住宅,主張自己依公設持有面積比例,擁有地下室4個平面車位的使用權,並控告4名住戶「無權占用」,要求返還車位並支付不當得利。台中地方法院近日判決出爐,除駁回原告全部請求,原告還須自行負擔訴訟費用。

 

原告於2019年透過法院拍賣取得該大樓5戶住宅,當時點交房屋時,時任該處大廈總幹事張俊生已告訴原告5戶並無車位,但原告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謄本,計算自己所持有的公設面積,並據此推算自己應擁有地下二層編號115118號的平面車位。

 

原告主張,透過計算公設持分與車位面積差異,得出自己擁有足夠面積對應四個車位,而被告四人則未達車位所需面積,屬「無權占用」。原告進一步要求被告每人每月支付新台幣3,500元的不當得利補償金,自201912月起至車位返還日止,並加計年利率5%的利息。

 

法院認定,住戶公設面積持分高,不代表擁有車位。台中法院審理後指出,該大樓停車位並未獨立編列建號,而是與其他公共設施共同登記,且登記資料中未加註「含停車位」字樣。因此,原告雖持有較高比例的公設持分,並不足以證明其擁有特定車位的專用使用權。

 

法院強調,若無分管契約或規約明定車位分配,僅憑持分比例或面積推算,無法直接認定車位所有權。原告未能提出其他具體證據佐證其主張,故無法排除被告的占有行為。最終判決,原告依民法第767條及第179條提出的返還請求與不當得利主張,都無法律依據,駁回全部訴訟請求,並命原告自行負擔訴訟費用。

 

此案凸顯公寓大廈停車位產權認定的複雜性,專家提醒,購屋時應詳閱分管契約及登記資料,避免日後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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