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皇公司涉不實廣告與違建爭議 法院判賠逾千萬元損害金

漢皇公司涉不實廣告與違建爭議 法院判賠逾千萬元損害金

漢皇公司涉不實廣告與違建爭議 法院判賠逾千萬元損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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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將迴轉車道充當大廳使用,經查處違建拆除,高等法院裁決建商預售廣告不實判賠。(圖/記者潘裕宗攝)


富比士地產王/記者潘裕宗報導


因購屋廣告與實際交屋內容不符,漢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遭建案「漢皇馥麗」住戶傅瑞華等23人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漢皇公司未依契約,交給住戶合法且可使用之封閉式大廳,構成交付瑕疵。經審理後,高等法院民事庭於8月5日判決漢皇公司應賠償損害金逾千萬元。

 

「漢皇馥麗」依契約應設有封閉式大廳作為公共設施,惟該大廳部分落地窗遭新北市政府認定為違建,並於108年遭強制拆除,導致大廳呈開放狀態,與廣告宣稱不符。法院認定,漢皇公司所製作之廣告與契約內容具法律拘束力,且買方無法預知該設施屬違建,漢皇公司應負違約的責任。

 

新北市拆除大隊表示,依建築法規,超過16樓層或高度達50公尺以上之建築,其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不得以隔間封閉或圍設。該案為建商二次施工,將原設計作為過彎車道的空間圍起來,改作為社區一樓大廳。經檢舉發現與使用執照核發之施工圖不符,於108年4月依法拆除。

 

違建被拆除後,社區住戶認為建商廣告不實,要求恢復原狀。建商則表示,已遭認定違建部分遭拆除無法恢復,但願意提供補償金。但各住戶間未能取得共識意見分歧,最終協調破裂,雙方只能進入訴訟程序。

 

最高法院最終裁定,漢皇公司交付之大廳因違建遭拆除,與當初預售時的廣告不符,原告住戶得請求損害賠償。其中,鄭姓與李姓住戶分別獲判賠109萬餘元與113萬餘元,傅瑞華等23人獲判賠金額合計逾千萬元。

 

至於部分住戶另外提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請求對建商做懲罰性賠償金,法院認定雙方契約簽署超過十年以上,已經喪失請求權。


此案凸顯預售屋廣告與實際交屋內容不符所引發的法律責任,亦提醒消費者購屋時應審慎檢視契約內容與建築合法性。法院強調,企業經營者應誠信履約,避免因不實廣告或違建施工造成消費者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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