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危老重建條例初審通過 明定租金補貼資訊不計入查稅依據

住宅法、危老重建條例初審通過 明定租金補貼資訊不計入查稅依據

住宅法、危老重建條例初審通過 明定租金補貼資訊不計入查稅依據

住宅法、危老重建條例初審通過      明定租金補貼資訊不計入查稅依據

住宅法、危老條例修正草案初審順利過關,將明定公益出租人的租金補貼資訊不得做為查稅依據。(圖/記者鄭志宏攝)


富比士地產王記者鄭志宏/台北報導


「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危老條例增訂第5條之1草案」初審順利闖關,多項版本經併案協商後,最終均維持政院版本;政院版本附帶 3 項決議,未來公有財產原則參與重建,將不再受土地法等限制;也明定租金補貼資訊不得做為查稅依據,出租給領取租金補貼的房客,房東不必再擔心遭查稅。


危老條例修訂重點,為解決公有土地取得卡關問題,增訂重建土地及合法建物為公有財產者,原則皆應參與危老重建案,加速危老重建案效率;排除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產管理等規定。


同時設定 3 項例外排除條款,包括「公有財產另有合理利用計畫無法參與重建」、「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 50% 以上」與「公有地比率超過三成,且符合更新單元劃定標準等情形,則依照都市更新程序」。


另外,為保留公有財產參與的彈性,初審條文也明定,公有財產參與危老重建方式,可依協議合建、標售、專案讓售或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協商過程中,針對公有地比率超過30%或35%有所爭論,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說明,都更權利變換程序,在財產價值評估和分回計算上較危老採估價師計算更有依據;而危老已是 100% 同意,改走都市更新程序並不會增加太多時間,反而能獲得更好的獎勵回饋及租稅優惠,對所有權利人來說更有保障,因此維持原案。


住宅法部份增訂重點,房東若將房屋出租給社會福利團體當二房東,再由 NGO 團體轉租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房客,也可認定為公益出租人;此外,為因應少子化及社會經濟情勢,考量育兒經濟負擔較為沈重,內政部將住宅法修法從原本須育有 2 名以上未成年子女放寛成 2 名。


初審過關並三項附帶決議,分別為一、研議住宅法增訂相關條文,合法輔導建經公司從事履約擔保,健全公正第三方機制。二、為使住宅成為信託財產,出租給可領取租金補貼對象時,信託受益人也可公平享有租稅優惠,提案要求內政部會商財政部,以函令解釋納入租稅優惠範圍。三、解決少子化,內政部應研議社宅考慮提供一定比率給育幼未成年子女,不限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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