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要求預售屋不得以建照展期順延完工 違者罰款最高150萬元

內政部要求預售屋不得以建照展期順延完工 違者罰款最高150萬元

內政部要求預售屋不得以建照展期順延完工 違者罰款最高150萬元

內政部要求預售屋不得以建照展期順延完工     違者罰款最高150萬元

日前南部某建商延遲1年半未交屋,內政部要求建商勿以建照展期為由延遲完工交屋,違者最高將罰款150萬元。(圖/資料照)


富比士地產王記者林婉琪、洪麗馨、鄭志宏/連線報導


全台建案面臨缺工、造價高漲,建案展延開工總宅數持續攀升,整體大樓住宅工期延長至少半年至一年。據統計,去年建物開工展延數量高達4.6萬戶,創下近6年以來新高,也導致建商為了降低虧損壓力,只能用展延完工期限做為不給付遲延利息的藉口。因此內政部要求預售屋不得以建照展期為理由,延遲完工交屋,違者最高將罰款150萬元。


高雄楠梓區大樓建案延遲一年多未交屋,部分預購的民眾要求建商盡速交屋,並依合約賠償遲延利息,不料建商竟發出存證信函,指願意加總價的15%買回房子。16名消費者為此組成自救會,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陪同出面控訴建商「荒謬」,建商則表示,後續交由法務部門解決。


內政部表示,建商這種作法已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消保法規定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最高可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已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規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的日期,以確保建商須如期完成興建,以利買方後續能如期順利辦理產權過戶與交屋入住。


依定型化契約規定,建商在興建預售屋過程中,如有超過契約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執照完成興建,已構成遲延給付情形,應按照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5計算遲延利息付予買方;若建案如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並有權解除契約,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的房地價款退還外,應同時賠償違約金;如買方不願解除契約,建商仍應持續依照遲延日數給付遲延利息予買方。


禾蓮開發總經理沈振興表示,預售屋皆有買賣雙方互相協定的合約條款,一旦一方發生違約情形,的確應照合約去賠償,近兩年因應疫情,地方政府有發布建照同步展期的公告,以往建商申請建照的期限,都遠比跟消費者約定的完工日期來得久,很少會發生超過建照期限還未完工的狀況。


但近兩年工料雙漲幅度超過三成,中南部尤其缺工嚴重,是業界前所未見也未預期到的,確實有聽聞來不及完工交屋的狀況,但建照展期是行政程序,還是需要依照當初與消費者約定的完工日期去履約,現在大環境的問題需要兩造雙方互相協調出彼此能接受的方式,晚完工的確應照合約賠償遲延利息。


大台中不動產開發公會理事長王至亮表示,近期除了原物料大漲,還有嚴重的缺工問題一直無解,導致許多在建中的預售案,面臨交屋延遲的現象,業者大多與客戶協商、依約賠償。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線上業者有此前車之鑑後,也開始以年限拉長來因應,目前在台中甚至聽聞有興建期長達10年的預售案,雖然聽起來有點扯,但缺工缺料問題若不解決,這樣的亂象仍會持續發生。


內政部強調,建照展期為行政管理措施,並不影響預售屋買賣契約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的民事契約效力,賣方不得逕以建照展期要求消費者無條件配合順延契約約定之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又依民法第254條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超過3個月時,僅消費者得主張解除契約,建商為違約之一方,並無解除契約的權利。建商應確實依定型化契約規定履行契約,如未依契約約定給付逾期完工的遲延利息予買方,或違法解除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可裁處新臺幣6萬至1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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