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房稅修法確定不推動 改由地方政府自行評定

囤房稅修法確定不推動 改由地方政府自行評定

囤房稅修法確定不推動 改由地方政府自行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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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以考量層面過於廣泛,難以執行,確定不推動「囤房稅」修法,改由地方政府自行評定。(圖/記者鄭志宏攝)


富比士地產王記者鄭志宏/台北報導


政府打房手段不手軟,近期「囤房稅」被在野黨團均列本會期優先法案,但財政部考量對持有多屋者訂定全國一致差別稅率衝擊層面甚廣,且易衍生爭議,決定不推動囤房稅修法。不過,將督促各地方政府合理評定房屋稅稅基及徵收率,合理化房屋稅負。


財政部日前將囤房稅修法可行性評估報告送交立院財委會,結論是對持有多屋者採行加重課徵房屋稅「宜審慎」,主張囤房稅應採受益原則及地方自治,由各地方政府視投入公建資源及區域發展情形,課以不同稅負,讓最大受益者負擔較高稅負。


財政部提出二點理由,說明不主張囤房稅修法,一是持有多屋態樣不同,在台北市轄內區域發展差距小,訂定差別稅率,沒有爭議;若擴大到全國,各直轄市及縣市房屋均按相同標準課徵,因城鄉差距,恐引發爭議,且需考量繼承或共有房屋等問題,繼承取得多戶祖厝如認屬囤房未盡合理,又共有房屋如何計算持有戶數,持有幾戶認屬囤房,不易訂定全國統一標準。


二是增加的房屋稅較容易轉嫁予房客,導致租金上漲。在房客需求彈性較小的租屋市場,若對房屋課徵較高持有稅成本,房東可能將增加稅負移轉予房客,反致租金上漲,對剛就業的青年或經濟弱勢者,加重生活負擔。


財政部表示,影響房價因素眾多,租稅僅其中之一,房市價格取決於供需及預期心理,也涉及相關成本如建造材料、人工、資金等成本因素,房價合理化不能只靠租稅手段。


對多位立委提案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按持有戶數級距適用差別稅率,財政部提出四點理由,認為實務上難以執行。首先是納稅義務人的房屋可能坐落不同直轄市、縣(市),若採全國歸戶,且仍維持現行各直轄市、縣市訂定不同徵收率,實務上難以執行。二是房屋稅按月計徵,年度中如持有戶數或使用情形有變動,將影響適用稅率,稽徵作業繁複。三是無法考量城鄉差距,可能發生都會區房屋實質稅負較偏鄉房屋為低,造成不公平。四是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評估,需配合大幅修正資訊系統等,作業時間約二至三年。


囤房稅修法不推動,財政部將督促地方政府自行評定合理房屋稅基及徵收率,新北市政府依據《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房屋稅率為1.2%;其他供住家用者則為1.5%;台北市政府針對單一且自住房屋稅0.6%,非自住兩戶以下(含兩戶)每戶按2.4%課徵房屋稅,三戶以上(含三戶)每戶按3.6%課徵房屋稅;桃園市政府「囤房稅」修正方案為持有6戶以上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者,每戶的房屋稅徵收率將由原本的2.4%,提高至3.6%。該案預計於今(2022)年上半年呈送市議會審議,待議會三讀通過後公布施行,最快可自2023年起開徵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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