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共用頂樓平台屬逃生避難與設備空間,非個別住戶專用。某住戶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私設兩組冷氣室外機與支架等,遭管委會提告。法院認定已變更共用部分之設置目的與通常使用方法,判決應拆除並回復原狀。此案提醒:就算社區規約開放特定位置可設置,也須依規約程序並受管委會監督,否則恐涉權利侵害與民事責任。
一名住戶發現自家房屋遭大樓平台雜草與樹木根部侵入,導致雨水滲入,雖多次向管委會反映,對方僅草率修剪,未徹底清除。由於平台屬大樓共用部分,應由管委會維護,住戶因此提告,請求賠償修繕費與精神慰撫金共約33萬元。 法院認定管委會未善盡維護責任,判賠修繕費6萬7千元,惟精神慰撫金因無具體舉證,駁回該部分。此案提醒住戶與管委會:共用區域維護不善,恐成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