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別被「何時繳稅」卡住。今年內成交的買方,若在3月1日後完成移轉,當年不會立刻被徵房屋稅;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年2月末日登記名義人負擔,並於每年5/1–5/31一次徵收,課稅所屬期間為前年7/1至當年6/30。年度中途移轉,稽徵機關不再另行即時開徵房屋稅,買賣雙方可依2月底登記狀態判定由誰繳納。
11月為地價稅開徵月。專家指出稅差關鍵在稅率:一般用地10‰起、累進至55‰;自用住宅用地一律2‰且不累進,稅額可差逾4倍。想降稅,須符合自住條件:戶籍設於該地、無出租營業、房屋與土地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都市≤300㎡、非都市≤700㎡,全家以一處為限。8/31為納稅義務基準日,11/1–11/30繳稅,逾期每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10%,逾30日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