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別被「何時繳稅」卡住。今年內成交的買方,若在3月1日後完成移轉,當年不會立刻被徵房屋稅;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年2月末日登記名義人負擔,並於每年5/1–5/31一次徵收,課稅所屬期間為前年7/1至當年6/30。年度中途移轉,稽徵機關不再另行即時開徵房屋稅,買賣雙方可依2月底登記狀態判定由誰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