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共用頂樓平台屬逃生避難與設備空間,非個別住戶專用。某住戶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私設兩組冷氣室外機與支架等,遭管委會提告。法院認定已變更共用部分之設置目的與通常使用方法,判決應拆除並回復原狀。此案提醒:就算社區規約開放特定位置可設置,也須依規約程序並受管委會監督,否則恐涉權利侵害與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