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住戶因不堪社區地下一樓籃球場傳出的球類撞擊聲,提告要求青少年與家長連帶賠償80萬元,並請求管委會廢止籃球場設置。 他主張籃球場設於原屬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範圍,且持續噪音已嚴重影響生活安寧。但法院認定:籃球活動屬於正常合理之社區使用行為,且開放時間為早上9點至晚上9點之間,尚無不法侵害人格法益之情況,因此駁回請求,判他敗訴。 法官也指出,籃球場為社區區權會決議設置,並非管委會能擅自廢止,住戶請求廢止無據。
樓上房客夜間放水、搬家具,聲音高達69分貝,住戶求償12萬元。法官認為聲音未超標,未達影響居住安寧程度,判決駁回。日常生活聲響如何界定?噪音管制標準成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