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主張,他在2002年3月搬遷到新住所,半年後,鄰居謝姓男子在其住家旁,搭建鐵皮屋,開設粿店從事蒸粿業;粿店營業時間每天上午7點到中午12點,而每逢農曆7月、清明節、過年前夕甚至整夜加工作業,他主張蒸粿店太吵又味道太重,一審獲判賠15萬元。
在宜蘭礁溪經營咖啡廳的男子,向法院提告主張,3年前花百萬元裝潢費租下宜蘭縣礁溪的1樓店面,後來才發現店面是農舍只能販賣農產品使用,他無法經營餐飲業,法官認定屋主的租賃標的不符,判決雙方可解除租賃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