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貸令風暴 一哭二鬧三告官?法院認證4種解約奧步全敗訴 之二

民眾購屋大筆資金來自銀行貸款,若無法預期貸款額度或成敗,下手買屋前須謹慎考慮!(圖/AI生成示意圖)
富比士地產王/記者潘裕宗報導
買不起房真的不要硬買!中央銀行去年9月祭出俗稱「限貸令」的第七波房市信用管制,原本是為了抑制房市過熱、降低金融風險,卻在實務上引發一連串購屋糾紛,不少民眾開開心心簽下買賣契約,卻因限貸令產生的資金缺口而被迫解除契約。有人不甘損失已繳付的款項被沒收,一狀告上法院,但最終大多落個房子沒買成,還必須面臨司法敗訴、違約金拿不回的下場,激情過後再收到一筆龐大的律師費帳單,更是叫人情何以堪。
為呈現限貸令對房市交易的影響,以及實務上有關解除契約雙方的合法權利義務,《富比士地產王》特別整理了4起,民眾在限貸令出台前購屋,之後因限貸令而解約,並與建商、房仲對簿公堂的法院判例,藉以一窺這場號稱史上最嚴苛限貸令的「金龍風暴」,是如何在各個房市角落中掀起波瀾。
案例三
自信能貸足額硬買店鋪 限貸令一來慘賠326萬
113年,台北市的劉小姐打算以3200萬元向魏先生購買一間店鋪。交易尚未完成前,她已匯出841萬元到銀行的履約專戶,其中包含支付給魏先生的100萬元訂金,以及97.8萬元的仲介服務費。不料,劉小姐受到限貸令政策影響,無法如預期貸到足夠的款項,導致買賣破局。魏先生因此主張解除契約,並要求劉小姐賠償違約金480萬元。
魏先生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他認為,房仲在交易過程中已提醒貸款成數可能不足,但劉小姐堅稱自己能貸足額。加上劉小姐並非首次購屋,應該清楚契約中違約金的條款,也知道若因貸款不足導致交易失敗,就得負擔違約責任。
魏先生強調,他是依法解除契約,劉小姐未依約完成貸款與付款才導致交易失敗。他所要求的480萬元賠償,是依契約約定,包括損害賠償211萬元及違約金268萬元。劉小姐則反駁,認為後來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內容不公平,魏先生無權要求違約金。
面對魏先生的訴訟,劉小姐不甘心買賣不成還要賠近500萬元,於是在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也提起反訴,成為原告。雖然雙方原告、被告角色互換,法院合併審理未受影響。士林地方法院認定,契約解除合法,劉小姐確實未依約履行付款,需負違約賠償責任。
法院指出,原本約定的違約金為總價的15%,即480萬元,但認為金額過高,劉小姐雖延遲付款,但兩人多次洽談協商解決問題,雖最終交易破裂,違約金仍應酌減為265萬元,加上損害賠償,共計326萬餘元,較為合理。劉小姐同意後,魏先生可直接向履約專戶領取這筆賠償。
士林地院也表示,根據民法,若債務人遲延履約,債權人可請求賠償;即使契約已解除,只要損害行為發生在解除前,仍應負賠償責任,這是「恢復原狀」的法律精神。
據此,魏先生主張,原本店鋪可賣3200萬元,但因急需用錢,在劉小姐延遲付款導致交易失敗後,只能以2950萬元出售,損失250萬元,要求劉小姐賠償這部分損失。不過法院認為,房價下跌的原因不能完全歸咎於劉小姐,因此不予採納。
雖躲過了魏先生店鋪賣價落差的索賠,480萬的賠償,法院也裁定減為326萬,劉小姐看似止住了荷包大失血,但是,劉小姐還須負擔仲介費尾款的30萬,買賣房屋的行政費、手續費,銀行屢保專戶費用與代書費等等。因對自己貸款能力過於自信,聽不得房仲意見,執意購買店鋪,想要賺取每個月15萬的租金利益,最終是落得一場空。
案例四:
貸不到款主張契約無效 法院打臉:不是這樣喔!
苗栗的小雅原本以為終於買到了一間理想的房子,沒想到竟捲入這場史無前例的「金龍風暴」,讓她最後不只房子沒買到,還賠了近百萬元,損失的金額已經足夠讓她再買一間。一間總價100萬的房子?你沒看錯,記者也沒寫錯!事情就發生苗栗,限貸令出台前2個月的民國113年7月。
根據法院判決,小雅去年7月透過○宏泰公司仲介,向林姓屋主購買苗栗某地段的土地與建物,總價100萬元。雙方簽訂買賣契約後,委由莊姓地政士協助辦理相關手續,並由○馥建築經理公司負責履約保證。
依照契約,小雅支付了第一期款20萬元,仲介費2萬元,稅費2萬元,共計24萬元,並開立兩張本票(面額分別為20萬與50萬),交由地政士保管,作為後續付款的擔保。
然而,簽約後不久,小雅因政府限貸政策導致貸款申請失敗,無法支付後續價金,她甚至認為自己遭到詐欺,主張契約無效,並要求林姓屋主、地政士及建經公司退還已付款項與本票。
小雅的主張包括:○宏泰公司與地政士告知「可貸款」,但未說明貸款可能受限貸令影響,導致她無法取得資金;仲介明知同層其他戶只賣85萬元,卻告知她所購房屋價值100萬元,涉嫌誤導與哄抬價格。
另外,屋主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契約應屬無效;即使契約有效,她的違約是因政府政策造成,屬不可歸責事由,應退還已付24萬元;而屋主持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構成不當得利,應返還本票,至於仲介未揭露重要交易資訊,應撤銷仲介契約並退還6萬元仲介費。
對此,林姓屋主表示,小雅未依約於8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款項30萬元,經催告仍未履行,因此依法解除契約並通知履約保證機構。根據契約條款,小雅違約後已支付的款項可作為懲罰性違約金,本票也具備法律效力。至於小雅主張契約審閱期未提供,屋主則強調自己是自然人,並非企業經營者,消保法不適用。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小雅的主張缺乏具體證據。
法院指出,仲介所稱「可貸款」僅為業務經驗分享,並未保證貸款成功;契約中未載明「貸不到款即契約無效」等條款,因此貸款風險應由買方自行承擔;房價資訊屬公開可查,小雅未事先查證即簽約,難認有詐欺行為;仲介費部分,亦無法證明有違法或不當得利,無需退還。
此外,法院認為,小雅因自身資金評估不足導致違約,屬可歸責事由,無法主張不當得利。她所開立的本票,是為擔保已付價金與尾款,契約明定違約時可據以執行。雖然履約保證帳戶尚未將款項沒收並交給屋主,但本票仍具法律效力,屋主可依法執行。
最終,小雅除了已支付的24萬元現金,還面臨兩張共70萬元的本票可能被執行,總損失高達94萬元,幾乎等同原本的購屋總價。這場官司讓她財房兩失,悔不當初。
這起案例再次提醒購屋者:買房不是衝動消費,簽約前務必詳細審閱契約內容,評估自身資金能力與貸款風險,尤其是低價房產可能面臨貸款困難,更要留意契約中是否包含懲罰性違約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