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貸令風暴 一哭二鬧三告官?法院認證4種解約奧步全敗訴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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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貸令抑制房市過熱、降低金融風險,卻使民眾因資金缺口違約賠償,賠了房子還賠錢!(圖/記者潘裕宗攝、製)


富比士地產王/記者潘裕宗報導


買不起房真的不要硬買!中央銀行去年9月祭出俗稱「限貸令」的第七波房市信用管制,原本是為了抑制房市過熱、降低金融風險,卻在實務上引發一連串購屋糾紛,不少民眾開開心心簽下買賣契約,卻因限貸令產生的資金缺口而被迫解除契約。有人不甘損失已繳付的款項被沒收,一狀告上法院,但最終大多落個房子沒買成,還必須面臨司法敗訴、違約金拿不回的下場,激情過後再收到一筆龐大的律師費帳單,更是叫人情何以堪。

 

為呈現限貸令對房市交易的影響,以及實務上有關解除契約雙方的合法權利義務,《富比士地產王》特別整理了4起,民眾在限貸令出台前購屋,之後因限貸令而解約,並與建商、房仲對簿公堂的法院判例,藉以一窺這場號稱史上最嚴苛限貸令的「金龍風暴」,是如何在各個房市角落中掀起波瀾。

 

案例一

把限貸令當藉口不履約 民眾反悔不買慘賠318

 

台中莊先生於去年7月,向○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謝先生,以總價2650萬元購買預售屋「○鑫琢寓」8A戶,並繳交訂金、簽約金及開工款共318萬元。然而,隨後出台的限貸政策,加上利率開始走升,讓莊先生擔心若貸不到足額款項,資金周轉將出現困難,遂由母親頻繁聯繫建商與代銷公司,表達希望解除契約的訴求,卻未獲回應,於是決定訴諸法院。

 

莊先生表示,當初是代銷公司強調該屋未來有高增值潛力,並保證限貸令不影響預售屋貸款,還加碼贈送價值146萬元的裝潢與冰箱,才吸引他購買,但限貸令出後已影響他的購屋意願,建商應同意解除契約。

 

與此同時,莊先生還主張,建商的房屋仍在市場上銷售,尚未完銷,且建築進度僅至地下室二樓,完工時間為117年底,建築成本尚低,加上台中房價未下跌,建商仍可獲利,代銷佣金也尚未結算,損害有限,建商將他已繳付的318萬元價金全數沒收當作違約金,金額明顯過高,應退還。

 

建商則反駁,解約須雙方合意,莊先生無權單方面解除契約,更無權要求退還違約金。由於是莊先生不履行契約在先,明訂11412日前須繳清的27萬元工程款即未繳納,已違反契約第23條第4款「付款條件及方式」規定,若買方違約,賣方可沒收最多15%總價款作為違約金,並解除契約。

 

建商主張,已支出建築、廣告、人事、稅金等費用,並因違約產生催告、協商、遲延利息等損害,依財政部公布的「不動產投資開發」淨利率10%計算,莊先生購入的房屋總價2650萬元,對於己方的損害不低於318萬元。莊先生已繳金額未達法定15%上限(約397.5萬元),但已足額可被沒收。

 

最終,台中地院判決莊先生敗訴,返還款項及酌減違約金等請求均遭駁回。法院認為,318萬違約金占總價約12%,未超過契約及內政部規定上限(15%),「不構成顯失公平」。

 

此案提醒購屋者,購屋前應審慎評估自身資金與還款能力。莊先生因看好房市上漲,加上受到代銷贈送裝潢與家電策略吸引,貿然簽約,事後反悔想解約,忽略合約精神與建商已履行的部分,法院不採信其主張,判他敗訴。

 

案例二

投降可以輸一半?合意解約已付款項仍全數遭沒收

 

看著房價不斷上漲,名下已有房產的桃園蕭小姐,打算搶搭這班房產增值列車。沒想到6月才買預售屋,9月就因限貸令出台,第二屋貸款的成數降至只剩5成,房市也開始急轉直下,讓她急著想「下車」。最終,蕭小姐被迫只能與建商解約,不僅房子沒買成,已付出的165萬元也拿不回來。

 

去年6月,蕭小姐與○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契約,購買桃園市某處含車位的預售屋。她在622日與26日分兩次支付共165萬元的價金,剩餘款項打算透過貸款的方式來支付。

 

但到了920日,中央銀行宣布「即日起」實施第七波房市信用管制,將自然人購買第二間房的貸款成數從6成降至5成。突如其來的限貸政策,打亂了蕭小姐的全盤計劃,在無法取得原本預期的貸款額度下,蕭小姐必須支付的頭期款瞬間暴增1成,她考量已無力負擔,只能選擇與建商解約。

 

限貸令出台10日後,蕭小姐與建商協議解除契約,並簽訂一份名為「違約(放棄)同意書」的文件。然而,建商並未退還她已繳的165萬元,蕭小姐因此提起訴訟,要求返還款項並加計利息。

 

她認為,雖然簽了同意書,文件中也沒有明確載明165萬元是否退還,但不表示她放棄取回款項的權利。蕭小姐主張,依據《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或第179條(不當得利),建商應該還她錢。

 

建商的立場則截然不同。他們認為,蕭小姐是因為限貸令造成的資金缺口才選擇解除契約,不能歸責於建商,且雙方已依契約第25條第4項合意解除契約,並在同意書中明確約定:蕭小姐不得取回已繳價金。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簽訂的契約與同意書內容清楚明確:蕭小姐因個人因素要求解除契約,在「違約(放棄)同意書」中已明確表示放棄購屋,並同意已繳款項「依公司規定辦理」。同意書中的「申請退款金額」處為空白、「保留違約金額」為165萬元,顯示蕭小姐已同意這筆款項不退還。

 

法院認定,雙方在解除契約時,已就價金處理達成共識,即「同意由建商保留款項」,因此,蕭小姐事後主張自己未放棄退款權利,與同意書內容明顯不符,不予採信,且於合意解約後才來要求建商退還價金「實在沒有道理」,因而判蕭小姐敗訴。

 

這起案例再次提醒購屋者:面對政策變動與資金壓力,解約並不代表可以全身而退。簽下任何文件前,務必看清條款內容,尤其是「違約」、「放棄」、「退款」等關鍵字眼,一旦簽下,可能就代表放棄了主張權利的機會。買房不只是財務決策,更是法律行為,千萬不能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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